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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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更好地保护、利用和开发风景名胜资源 ,促进旅游事业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是指风景名胜资源集中、自然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定命名 、划定范围 、供人游览、观赏、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按其景物的观赏 、文化、科学价值和环境质量、规模大小 、游览条件等,划分为报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市、县级风景名胜区,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公布的省级风景名胜区 ,报国务院审定公布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政策上予以扶持 。第五条 为利于保护我省风景名胜资源,加快风景名胜区建设 ,根据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原则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办法,对收取的资源有偿使用费和门票的收入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一部分统一调剂使用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地、县两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工作。主要任务是:分级组织风景名胜区资源的调查和评价;审查创建风景名胜区条件 ,负责申报工作,组织编制和审查风景名胜区规划;审批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依法审定或审查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监督、检查风景名胜区的保护 、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 机构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 ,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内的保护、利用 、规划 、建设和管理工作 ,并接受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

(一)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二)省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 、县级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隶属于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行使下列有关管理职权: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统一保护和管理;

(三)组织或协助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审查和管理;

(四)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交通安全、经营活动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环境卫生管理;

(六)负责各种建设项目和服务设施的环境评估 、检查和管理;

(七)组织或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风景名胜区交通、通讯、电力 、供水和接待服务等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条件,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

(八)行使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管理职权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管理服务机构 ,业务上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设在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除各自业务受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外,都必须服从管理机构对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按《贵州省城市建设监察规定》建立专业监察队伍 ,对风景名胜区进行综合监督检查,维持风景名胜区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 保护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明确界定管理范围和外围保护地带。第十二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必须把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工作列为首要任务 ,配备必要的力量和设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落实保护责任。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侵占土地;

(二)设立开发区、度假区、出租土地 ,出卖或转让风景名胜资源;

(三)未经依法批准开山取石 、挖沙掘土;

(四)砍伐古树名木 、风景林木、攀折花木、毁林垦荒和在游览区内砍柴 、放牧;

(五)捕猎野生动物;

(六)排放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废渣;

(七)在景区内建造坟墓;

(八)损坏文物 、在景物上刻画、涂写;

(九)在山林中燃烧篝火;

(十)其他可能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活动 。

据了解 ,我国目前把旅游区(点)质量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4级,依次为AAAA、AAA 、AA、A级旅游区(点)。4A级景区是依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与《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经省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初评和推荐 ,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评定的。4个级别景区的划分与评定依据景区(点)旅游交通、游览 、旅游安全、卫生、通信 、旅游购物 、综合管理、接待游客数、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 、旅游资源品位10个方面数据 。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 ,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 、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 、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 、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 、动物园 、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 、科教、军事、体育 、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

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 ,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 ,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

第八条 3A级 、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

第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 、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

第十条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 ,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 ,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 。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 、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 ,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 。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 。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

第十七条 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 ,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

第十八条 被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 ,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 。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 、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

第二十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 、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 ,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 、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 ,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 、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 、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1A、2A 、3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 ,省 、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 、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4A、5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 、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 ,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3 、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 ,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 ,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八月五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三十日制定的《旅游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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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佐恋 2026年04月26日

    我是爱迪号的签约作者“佐恋”

  • 佐恋
    佐恋 2026年04月26日

    本文概览:网上有关“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话题很是火热,小编也是针对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寻找了一些与之相关的一些信息进行分析,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您。第...

  • 佐恋
    用户042605 2026年04月26日

    文章不错《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内容很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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